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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翟峰15岁时即下乡当知青八年(其中农村任教4年),返城后当工人,尔后在人大工作长达30余年;曾任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近12年,现任省人大代表、九三中央专委会委员、九三中央宣讲团成员、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市人大专职常委(副厅待遇);15年来在省市人大会提交八百余件代表议案和建议,近40件领衔议案进入立法程序;05年首创的代表博客逾两千万浏览量,撰写的反映知青问题的系列博文曾轰动一时,引发全国数万跟帖和社会各界关注。翟峰笔耕不辍30余载,迄今已在境内外200余家报刊发表3800余篇逾千万字文稿;先后被评为中国首届十大社会责任博客、中国年度绿色人物,先后荣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暨全国散文奖等省以上奖项百余项;先后被聘任为省秘书学会学术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先后被吸收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法学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散文学会、省作家协会会员;近10年著作出版了《艺文杂议杂忆集》《边工作边学习》《翟峰博客文选》《翟峰履职笔记》等多部文集;主编了《情系青山绿水蓝天》《为了家园更美好》等环保世纪行文集。

翟峰:为固废法草案增设垃圾分类条款而建言

2019-08-15 13:50 阅读(?)评论(0)

为固废法草案增设垃圾分类条款而建言

·翟 峰

时隔15年,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仅迎来了大修,而且首次将城乡垃圾分类制度写入其中,并提出了要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此,作为多年在地方人大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建设工作的践行者和探索者,与广大建言者一样,特别期望为我国在拟大修的固废法草案中增设垃圾分类条款而建言,以期该法更具施行的现实性、操作性和实效性。鉴此,笔者特建言如下两点:

第一、建议其修订工作应在紧紧围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为目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这样的鲜明主题下,突出“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和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修订重点。

突出“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这个修订重点。即是说,修订后的《固废法草案》既应对全国城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系统提出明确要求,又要对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各地城乡区域性垃圾分类制度的有效覆盖目标而予以明确规定;既应对全国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而提出明确要求,又要对全国各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必须安装使用相关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公开监测的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予以明确规定;既应对全国城乡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又要对城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单位如何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暨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等予以明确规定;既应对全国城乡必须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又要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结合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充分征求本地公众意见后公布等工作予以明确规定。

突出“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修订重点。即是说,修订后的《固废法草案》既应对全国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又要对全国各地城乡推进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保障城乡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安全等予以明确规定;既应对全国城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采取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又要对城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环卫主管部门相关职责进行利用或处置等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建议其修订工作既应明确规定城乡垃圾处理必须体现的主要内容,又应明确规定城乡垃圾处理必须突出的侧重点。

“应明确规定城乡垃圾处理必须体现的主要内容”。即是说,修订后的《固废法草案》要明确我国城乡垃圾处理所应体现的主要内容为:(一)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此次修法范畴;(二)建立全国城乡垃圾分类一体化制度;(三)建立健全城乡保洁、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四)明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全过程要求;(五)提出经费保障制度并明确相关经济责任;(六)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明确该项立法所应突出的侧重点”。即是说,建议修订后的《固废法草案》应明确我国城乡垃圾处理要突出的侧重点为:(一)推行我国城乡垃圾全程分类,实现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需要强化从垃圾源头产生到末端处置、资源循环利用全过程的系统规划,各地应当按照城乡垃圾全程分类要求,组织编制本区域城乡垃圾管理发展规划;(二)突出行业源头治理,要求全国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城乡垃圾源头治理,推进垃圾减量;(三)明确规定城乡居民个人和单位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四)明确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的过程既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方面的标准规范,又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城乡垃圾全流程追溯机制,并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五)明确规定城乡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干垃圾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产业化等资源化利用措施;(六)规定社会参与、社会监督、基层治理、文明创建、行业自律等内容;(七)规定违反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法律责任。

 

注:作者现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并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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