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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15岁时即下乡当知青八年(其中农村任教4年),返城后当工人,尔后在人大工作长达30余年;曾任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近12年,现任省人大代表、九三中央专委会委员、九三中央宣讲团成员、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市人大专职常委(副厅待遇);15年来在省市人大会提交八百余件代表议案和建议,近40件领衔议案进入立法程序;05年首创的代表博客逾两千万浏览量,撰写的反映知青问题的系列博文曾轰动一时,引发全国数万跟帖和社会各界关注。翟峰笔耕不辍30余载,迄今已在境内外200余家报刊发表3800余篇逾千万字文稿;先后被评为中国首届十大社会责任博客、中国年度绿色人物,先后荣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暨全国散文奖等省以上奖项百余项;先后被聘任为省秘书学会学术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先后被吸收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法学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散文学会、省作家协会会员;近10年著作出版了《艺文杂议杂忆集》《边工作边学习》《翟峰博客文选》《翟峰履职笔记》等多部文集;主编了《情系青山绿水蓝天》《为了家园更美好》等环保世纪行文集。

为“我国城乡垃圾分类入法”叫好

2019-08-15 13:53 阅读(?)评论(0)

为“我国城乡垃圾分类入法”叫好

——写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迎来大修之际

·翟 峰

 “城乡垃圾分类制度将入法,中国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

今年625日至今,我国有不少媒体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简称《固废法草案》)初次提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讯息予以报道时,皆不约而同地用了这样一句颇为醒目的副标题。不过,这应该不足为奇!为何这样说呢?

因为,时隔15年,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仅迎来了大修,而且首次将城乡垃圾分类制度写入其中,并提出了要建立覆盖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于是,即联想到了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12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讲话中对“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特别强调,便蓦地感到若将我国城乡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纳入国家有关法律,不仅有利尽快健全完善我国城乡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有利依法保障我国城乡垃圾分类的财政预算经费暨垃圾处理收费,而且有利针对我国城乡垃圾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将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纳入法治范畴、创造城乡垃圾处理工作社会全面参与和共建良好氛围的垃圾分类的国法。

正因上述,所以说将我国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列入拟修订的《固废法草案》,确实是有利于尽快弥补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较为集中的依法促进国域范畴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的国家法律之遗憾的。

而从这个角度上讲,将城乡垃圾分类制度写入拟修订的《固废法草案》,确实“不足为奇”!然而,“不足为奇”的还有两年前就曾有过对“中国已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这样的报道——

早在20173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下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即已显示: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划,我国多个城市就在这一年相继实施了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于是,此时即有多家国内外媒体相继报道:中国垃圾分类已进入“强制时代”。例如,当年91日广州市开始强制施行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时,不仅该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被列入执法范围,而且该市试点实施的公共机构暨该市百个样板小区亦强制施行了生活垃圾分类。而因该市强制施行垃圾分类专项执法初显成效,故对20187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也起到了很好地助推作用。于是,在中国已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的众多相关报道中,无疑广州市即成为国内外多家媒体当时争先恐后报道的热点区域之一。

尔后,随着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在我国更多试点城市延续展开,特别是北京市和上海市近时取得的成效已尤为明晰——

20195月,北京市提出将采取切实举措,加快推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以及商业办公楼宇、旅游景区、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并逐步实现全覆盖。同时,北京市明确提出:如果垃圾不分类就不收运,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还将收到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鉴此,上海市也不甘示弱。因为,上海市从201971日起,即已在其施行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其条文的垃圾处置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针对个人违反该条例相关条文的情况,可处以人民币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过,纵观近些年国内试点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更多城市的整体效果来看,似乎与其预期确实还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的。如据近年《齐鲁晚报》报道:早在2012年至2015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即曾下大力气推行垃圾分类试点,但因当时整个山东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一时尚未全面跟上,尤其是其湿垃圾处理能力当时尤显不足,于是即造成了该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却又混装运输的难堪后果——即到2015年,该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便不得不暂停。

而据近期《光明日报》报道,由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发布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报告(2019年)》显示,虽然有92.2%的受访者认为“垃圾分类”对于保护我国生态环境非常重要,然而其中却仅有30.1%的受访者认为自身在“垃圾分类”方面做得“很好”或“较好”。而其他大多数受访者则认为,自己在“垃圾分类”方面做得“不怎么好”的主因,即是“小区没有分类垃圾桶”和“垃圾集中转运时不分类”,所以,“目前暂无必要分类投放”。

鉴此,有关专家指出:我国大多垃圾分类试点城市达不到预期的主因,即不外乎“缺少企业主体介入、缺乏顶层设计、没做好全程分类而导致末端设施配套跟不上”这三个。而要弥补这三个不足,即有必要针对此制定我国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此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定模式,以期有针对性地切实解决诸如我国不少地方的城市、城镇、乡村存在垃圾分类推广难、末端垃圾处理设施与分类要求不匹配、相关政策和法制配套不到位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确实亟需通过完善城乡垃圾处理立法,加大对城乡垃圾清扫、中转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的财政投入,健全环卫保洁运行管理体制,全面建立健全我国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的法治体系。

而笔者在近几年间断性地调研中亦感到,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国域范畴内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的法律政策和资金保障机制,因而全国各地不少乡镇的环卫基础设施皆严重滞后,其大量生活垃圾即只能就地堆放或简易填埋,由此而产生的大量渗沥液、沼气等,即难免对当地城乡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鉴此,我国确实亟需通过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立法,依法统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助推各地垃圾分类投放监管机构的健全和完善。而这样做,不仅有利依法促进我国现有环卫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助推全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直属环卫管理所、配置垃圾运输车辆、建立完善的废品收集系统、引导规范相关企业参与垃圾分类,而且有利依法促进亿万国人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而采用按量征收的办法进行垃圾分类。

鉴于上述,笔者即认为: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迎来大修之际,我们应该为“我国城乡垃圾分类入法”齐声叫好!

 

注:作者现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并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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